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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总会章程

2020-09-22 09:13

来源:本站

第一章      

 
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慈善总会(英文名:Taizhou Charity  Federation  缩写:TCF)。

第二条   本团体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、非营利性、公益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  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、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,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宣传慈善文化,传播慈善理念,筹募慈善资金,扶助困难群众,推进国际间、境内外合作,发展我市慈善事业,为构建和谐泰州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服务。

第四条   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。
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民政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七条   本团体的住所是泰州市鼓楼南路326号。

 

第二章 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 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筹募善款。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,接受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。

(二)慈善救助。坚持以项目救助为主体,开展扶贫、助老、助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,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,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。

(三)赈灾救助。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、调拨国际间、境内外向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、储运、发放救灾物资;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的人员及家属。

(四)公益援助。支持和推动教育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;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,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
(五)交流与合作。推动市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,加强同国际间、市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整合慈善资源,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。

以上概括为:募集善款、扶贫济困、赈灾救助、扶弱慰勇、抚孤帮残、助学助医。

(六)兴办与宗旨、业务相关的非营利机构。

(七)组织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,弘扬慈善文化,普及慈善理念,开展适合泰州慈善事业发展的理论性研究。

(八)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,支持和促进我市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。

 

第三章      

 

第九条 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十条 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、遵守本团体章程;

(二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;
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
凡向本团体捐赠10万元人民币(或等值外币,下同)以上的团体(代表),或捐赠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,可以成为本会会员。

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,为本会永久会员;对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团体(代表)或个人,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,或为本会“创始基金”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团体(代表)和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,为泰州市慈善总会创始会员的,享受永久会员待遇。

第十一条 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二条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三条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四条 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 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

第四章 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   会员代表大会

 

第十七条  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三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五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
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10日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
第十九条 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。

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  理事会

 

第二十一条  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1/3以下,且为单数。

第二十二条 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、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并在公益慈善领域有一定贡献;

(三)团体会员单位的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二十三条   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,亦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一)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 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   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

第二十八条   本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经会长或者50%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 常务理事会

 

第三十条   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
第三十一条 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三十二条   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三十三条   经会长或者50%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四节   负责人

 

第三十四条  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团体的负责人:
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
(二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;

(三)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,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;

(四)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十五条  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会长每届任期5年,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,任期相应改变,可连任。

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条  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,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七条  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  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五节   监事会

 

第三十九条   本团体设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主席1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第四十条 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一条 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

第五章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 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捐赠;

(二)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;

(三)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;

(四)政府资助;
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六)利息;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三条 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四条 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五条   本团体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以及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》要求的比例。

第四十六条 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七条 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八条 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九条  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五十条   本团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

 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五十一条  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情况特殊时,采用通讯方式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二条 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

第五十三条 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四条 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五条   本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六条  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七条  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  附则

 

第五十八条   章程经2020年9月1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九条 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六十条  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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